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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,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,建设节约型机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。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,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,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、标准和要求,不当使用公共资金、资产和资源,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。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,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遵循下列原则:坚持从严从简,带头过紧日子,勤俭办一切事业,降低公务活动成本,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、民生所盼;坚持依规依法,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严格按照制度办事;坚持提质增效,科学统筹财政资源,严格控制经费支出,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;坚持实事求是,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,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,保证正常公务活动;坚持公开透明,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,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、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,接受各方面监督;坚持深化改革,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,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。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、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,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(室)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、宣传、外事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审计、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、监督等职责。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。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,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。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,坚持以身作则、以上率下,严禁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,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,坚决反对形式
(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)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,落实党组(含党组性质党委,下同)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(以下简称派驻机构)监督职责,始终以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。 第三条 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,党组、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、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,加强协调沟通,有序顺畅衔接,形成工作合力,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。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。 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,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,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(以下简称基层纪委)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(以下简称基层党委)审议批准;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,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。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后,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。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,并自觉接受监督。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(含综合监督单位,下同)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、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,经内部审理、集体研究,提出党纪处分建议,并通报党组后,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。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,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,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。 对于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,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。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、监督纠错,把握量纪平衡,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。 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,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,重要情况及时报告。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,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,由党组讨论决定。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,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。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,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